在海關稽查中,經常會發現企業漏報運保費這類問題。雖然大多數情況下運保費涉及金額和稅款都不大,但容易被企業忽視漏報,以致其因此受到海關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下稱《審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所以,“運費及其相關費用”是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幾種常見的漏報運保費的情形:
01 漏報海運附加費
(1)燃油附加費(簡稱BAF 或FAF)
(2)貨幣貶值附加費(簡稱CAF)
(3)緊急燃油附加費(簡稱EBS)
(4)緊急成本附加費(簡稱ECRS)
(5)旺季附加費(簡稱PSS)
(6)集裝箱不平衡附加費(簡稱CIC)
實際上附加費的名目繁多,不止上述這幾種。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附加費,例如港口擁擠費,占運費的比例很大,與基本運費相比,少則百分之十,多則達百分之百,甚至兩倍以上。因此,在計算運費時,不可忽視對附加費的計算。
02 漏報保險費
03 漏報運費差額
04 漏報部分路程運費
如珠三角企業進口貨物常在香港進行轉運,對于從香港運至境內港口的這一段路程運費,常常被企業忽略、漏報。
特別提醒
進出口企業漏報運保費,一定程度上源于對相關規定的不了解,在判斷該費用是否應該納入運保費時,可以依據以下幾個原則:
一、該費用與運輸過程有關;
二、該費用應計算至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
三、該費用由買方支付但未包含在申報價格內;
四、申報價格按照實際支付和應付的費用計算;
五、如果費用無法確定,海關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的正常運輸成本審查確定。
企業發現漏報運保費該如何解決?
(一)在通關環節,如果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的,報關單上應進行特殊關系項目勾選。不論是否存在因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情況,都需留存好支持其做出有關判斷的相關資料,但不強制要求在申報環節就必須向海關提交相關資料;若是海運附加費情況,在進口申報時未取得船公司提供的運費清單,可以在之后金額明確后向海關補充申報。
(二)在海關未發現企業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之前,向海關進行主動披露。目前,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工作由海關稽查部門承擔,當進出口企業、單位自查發現相關情況,應向海關提交《主動披露報告》,由稽查部門對《主動披露報告》進行核實和認定。
供稿單位:天津海關
信息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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