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業務
(一)關稅調整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21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稅委會〔2020〕33號),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國對部分進口商品的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和暫定稅率進行調整,明確對部分抗癌藥和罕見病藥品原料實行零關稅,降低部分醫療器材及嬰兒奶粉原料的進口關稅,并對883項商品實施低于最惠國稅率的進口暫定稅率。企業可及時查閱該通知并對申報內容進行調整。
(二)進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問題
1.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2.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指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貨物運抵指運地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4.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5.經海關批準,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6.因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而由海關依法變賣的進口貨物,其稅款計征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7.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三)退運貨物稅收規定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運貨物稅收規定的公告》(2020年第41號)的規定,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報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于符合規定的退運貨物已征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依企業申請予以退還;對于符合規定的出口時已征收出口關稅的,退還出口關稅。進口收貨人應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注意事項
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退運貨物必須是原狀復運進境;已辦理出口退稅的,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免)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并向海關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需出具退運原因書面說明(蓋有企業公章),證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運。
(四)新西蘭進口有關農產品稅率問題
根據《關于2021年度自新西蘭進口有關農產品觸發水平數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3號),我國對自新西蘭進口的四大類12個稅號農產品(以下簡稱四大類農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
其中,2020年我國以在途方式進口的原產于新西蘭的第一類農產品(稅則號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已達到2021年度進口觸發水平數量,因此2021年度進口新西蘭第一類農產品不能適用協定稅率。此外,2021年是對原產于新西蘭的第一類、第三類和第四類農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2022年已無可扣減數量,特殊保障措施觸發后,有關在途產品不再適用協定稅率。
注意事項
第二類農產品申請在途農產品關稅稅率適用證明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1.貨物必須為已經實際到港的才可以申請在途農產品關稅稅率適用證明,正在運輸途中未抵港的貨物,海關不予受理有關申請,申請時需提交證明貨物已經到港的單證;
2.需注意該類農產品進口數量是否超過規定的觸發水平。
加工貿易業務
內銷集中申報
根據《關于調整加工貿易內銷申報納稅辦理時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8號)的有關要求,內銷按季度集中申報納稅不得跨年操作,企業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進行申報。
深加工結轉
根據《關于精簡和規范作業手續 促進加工貿易便利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18號)規定,深加工結轉集中申報不得跨年,即雙方企業在辦理深加工結轉業務時,應協商統一在年前辦理,或在年后辦理,避免出現一方年前辦理,一方年后辦理的跨年申報情況。
供稿單位:黃埔海關
信息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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