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21年2月1日起實施。2004年海關總署令第117號公布、2014年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在新法實施前,小編帶您簡單了解一下這部海關新規章,介紹一下《管理辦法》出臺背景、新在哪里以及實施后的注意要點等。
鏈接直達:海關總署第246號令丨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的令
A 出臺背景
一、《管理辦法》出臺背景和目的
1.上位法進行了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于2019年4月23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了修正,海關有必要根據上位法修改內容重新制定管理辦法。
2.海關行政許可有了新發展。近年來,海關在貫徹落實中央“放管服”改革措施的實踐中,海關行政許可管理在規范化、高效化、便民化方面都有了長足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有必要將這些改革成果固化為制度,進一步指導實踐。
3.海關行政許可進入新時期。《實施辦法》已經實施了近17個年頭。特別在機構改革后,《實施辦法》已經無法完全覆蓋新海關行政許可的管理實踐,為了促進關檢業務領域行政許可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有必要制定新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二、為什么是重新制定,而不是對原法簡單修改
根據《海關立法技術規范》,“按照修改程度區分,規章修改可以分為局部修改和廢舊立新兩種情形。”如218號令只刪除了《實施辦法》中關于報關員資格的相關內容,屬于局部修改;而《管理辦法》則大幅調整了章節設置,規范了海關行政許可的定義,增加了標準化管理、評價等內容,邏輯性更強、條款內容更為簡潔實用,屬于廢舊立新情形。
而且,本次修訂中還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國務院關于行政許可管理標準化建設等相關要求,并不局限于實施《行政許可法》,沿用《實施辦法》已不合適。因此,重新制定《管理辦法》,并廢止了《實施辦法》。
B 新在哪里
一、符合《行政許可法》要求
1.強化“非歧視”許可原則。根據《行政許可法》增加“非歧視”原則,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進一步增強海關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平等性。(第五條)
2.新增保護“未披露信息和保密商務信息”要求。在保護“商業秘密”基礎上,《管理辦法》新增保護“未披露信息和保密商務信息”要求。并首次明確了申請人對商業秘密等信息的主動聲明義務,規定“以書面方式向海關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體列明保密的內容”,以確保該項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十一條、第十五條)
3.增加對“隱瞞虛報”和“欺騙賄賂”的處理規定。由于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等海關行政許可事項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因此根據《行政許可法》增加了相關處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二、適應新海關發展需要
1.調整海關行政許可定義。刪除原定義中關于“進出關境”表述,這是由于原檢驗檢疫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如“進口食品企業注冊”等針對境外主體的許可項目)并不涉及貨物實際進出關境。調整后,海關行政許可的定義更加規范、表述更加準確,可以適應新海關行政許可管理需要。(第二條)
2.規定行政許可清單管理。2013年以來,海關開始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管理。此次《管理辦法》對標2019年國務院頒布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令722號)關于“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要求,規定“未列入海關系統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事項不得實施行政許可”,同時對清單實施動態管理。推動海關行政許可管理由目錄管理時代進入清單管理時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3.完善標準化管理要求。《管理辦法》將多年來海關行政許可標準化管理成效固化為制度,明確當事人可以通過“線上”“線下”辦理海關行政許可,鼓勵申請人通過網上平臺辦理,規定“一個窗口”提供行政許可受理及相關服務,推動海關行政許可事項網上全流程辦理,進一步提升海關許可的辦理效率。(第三條、第三章第七節)
三、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1.取消申請文件效力證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申請文件效力的材料”,同時,明確申請人負責提交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義務。(第十五條)
2.可以受理因不可抗力延誤的延期申請。規定“被許可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查合格后,也可以受理。充分保障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3.明確電子憑證和紙質憑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引入《電子簽名法》相關規定,對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子憑證效力進行確認,實現便民高效。(第五十一條)
4.保障申請人自由選擇權。明確在海關行政許可作出決定之前,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意愿書面申請撤回有關海關行政許可申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人自愿采用線下辦理模式的,不得強制申請人進行網上辦理。(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四、規范海關行政執法行為
1.程序更加規范、合理。《管理辦法》將“終止、撤銷、撤回、注銷”等條款予以歸納整合,在第三章“行政許可實施程序”中新增“退出程序”一節,并刪除了“特別程序、回避”等章節。(第三章第六節)
2.明確不計入行政許可時限的情形。結合《行政許可法》和海關業務實際,明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并且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十三條)
3.擴寬外部評價渠道。《管理辦法》規定可以“采取自我評價、申請人評價或者第三方評價”等方式實行滿意度評價制度,有利于提升許可工作透明度,推動海關“陽光”執法。(第四十二條)
4.增加對產品抽樣檢查、檢驗、檢測規定。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可以滿足對原檢驗檢疫部分行政許可項目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責任的需要。(第四十三條)
C 注意要點
一、海關行政許可申請途徑
(一)網上辦理平臺。
網址:
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二)海關行政許可受理窗口。
(三)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
[注意事項]
1.海關鼓勵申請人通過網上辦理平臺辦理海關行政許可,實行海關行政許可事項網上全流程辦理。
2.申請人應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3.申請人在海關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之前,可以向海關書面申請撤回海關行政許可申請。
4.海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5.海關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項目管理
目前,海關行政許可項目共有14項,具體參見網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334/302335/302336/3296916/index.html
[注意事項]
1.海關行政許可項目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海關規章、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海關行政許可。
2.海關行政許可實施清單管理,未列入海關系統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事項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3.所有海關行政許可項目、申請流程、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所需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填制說明均已在海關總署官網公布,申請人可以自行查閱。
4.申請人也可以在海關網上辦理平臺或海關行政許可辦公場所查看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所需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填制說明。
5.海關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施行主動公開,公眾可以查閱。
供稿單位:沈陽海關
信息來源:12360海關熱線
https://mp.weixin.qq.com/s/JWSu1H80Kcm0QJ8n-VkfB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