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報關企業(yè)注冊登記”等兩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
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對《海關法》和《商檢法》進行了修改,取消了“23001報關企業(yè)注冊登記”和“26021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的檢驗許可”兩項海關行政審批事項。
Part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作出的修改
(一)刪去第九條第一款中的“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報關企業(yè)辦理報關手續(xù),應當依法向海關備案。”“報關企業(yè)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
(三)將第八十八條修改為:“未向海關備案從事報關業(yè)務的,海關可以處以罰款。”
(四)將第八十九條修改為:“報關企業(yè)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五)將第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報關企業(yè)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Part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依法設立的檢驗機構(以下稱其他檢驗機構)”。
(二)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商檢機構可以采信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國家商檢部門對前述檢驗機構實行目錄管理。”
(三)將第八條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其他檢驗機構”。
(四)刪去第二十二條。
(五)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其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其他檢驗機構”。
(六)刪去第三十四條。
Part3
海關行政審批事項
(一)出口監(jiān)管倉庫、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二)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三)海關監(jiān)管貨物倉儲審批
(四)保稅物流中心(A型)設立審批
(五)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審批
(六)從事進出境檢疫處理業(yè)務的單位認定
(七)口岸衛(wèi)生許可證核發(fā)
(八)進境動植物產品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和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九)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十)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及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
(十一)進口食品生產企業(yè)注冊
(十二)出入境特殊物品衛(wèi)生檢疫審批
END
供稿單位:青島海關
信息來源:12360海關熱線
https://mp.weixin.qq.com/s/yE4jgvZcu2WoCzVTyePJ4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