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匈牙利農業部關于匈牙利鮮食櫻桃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匈牙利鮮食櫻桃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匈牙利農業部關于匈牙利鮮食櫻桃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櫻桃(以下簡稱櫻桃),學名Prunus avium L.,英文名Cherry。
三、允許的產地
匈牙利櫻桃產區。
四、批準的果園和包裝廠
輸華櫻桃果園、包裝廠、冷藏庫及冷處理設施均應在匈牙利農業部監管下的主管機構(以下稱匈方)審核備案,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批準注冊。注冊信息應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等,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本公告相關規定時準確溯源。注冊名單應在每年出口季節前,由匈牙利農業部向中方提供。
五、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亞麻黃卷蛾Archips podana
2.薔薇黃卷蛾Archips rosana
3.臺灣櫻小卷蛾Enarmonia formosana
4.桃白圓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5.扁桃仁蜂Eurytoma amygdali
6.芽廣翅小卷蛾Hedya nubiferana
7.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8.櫻桃瘤蚜Myzus cerasi
9.歐洲櫻桃實蠅Rhagoletis cerasi
10.歐亞環紋天蠶蛾Saturnia pyri
11.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2.南芥菜花葉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13.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14.李屬壞死環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
15.懸鉤子環斑病毒Raspberry ringspot vir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園管理。
1.輸華果園應建立并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范(GAP),以建立完善的溯源體系。維持果園衛生條件,及時清理落果、收獲時開展修剪等;執行有害生物綜合管理措施(IPM),包括有害生物監測、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匈方應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開展果園監測。果園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應在具有必要植物保護知識的技術人員的指導下完成。輸華果園必須保留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記錄,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記錄包括在生長季節內使用的所有化學藥劑的名稱、有效成分、使用劑量及時間等信息。
3.針對葡萄花翅小卷蛾,匈方須對葡萄花翅小卷蛾進行監測,從櫻桃盛花期至收獲期,用視覺檢查及誘捕器在注冊果園進行監測,誘捕器的設置密度為注冊果園內每公頃至少2個,每兩周檢查一次。一旦監測到葡萄花翅小卷蛾,必須進行有效防治,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果園將被取消下一出口季的出口資格。
4.針對歐洲櫻桃實蠅,匈方應從櫻桃坐果開始到采摘結束對歐洲櫻桃實蠅進行監測,在所有櫻桃果園設置誘捕器。誘捕器設置的密度為每公頃至少1個,監測期間每月至少更換1次引誘劑,每兩周檢查一次誘捕器。一旦監測到歐洲櫻桃實蠅,需立即進行有效防治。
5.針對真菌、病毒,輸華櫻桃須產自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南芥菜花葉病毒、李痘病毒、李屬壞死環斑病毒或懸鉤子環斑病毒的非疫產區、非疫生產點或實施系統控制措施的果園(具體措施見附件1)。
6.針對卷葉蛾、蚜蟲、介殼蟲類和其他有害生物,輸華果園須從開花至收獲期監測,每周監測一次,重點調查枝干、莖、葉和果實是否有這些有害生物。如發現任何有害生物,應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學和生物防治,控制有害生物的發生。
(二)包裝廠管理。
1.輸華櫻桃的加工和包裝過程,需在匈方的檢疫監管下進行。包裝廠及冷庫需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蟲網等)。
2.在加工過程中,櫻桃須經水洗、挑揀、分級,剔除有缺陷的果實,并使用采后殺菌劑處理,以保證不帶昆蟲、螨類、爛果及枝、葉、根和土壤。
3.包裝好的櫻桃應立即入庫,并單獨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裝要求。
1.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
2.包裝箱如有通氣孔,應使用防蟲網(最大孔徑1.6 mm)或帶有微孔的包裝袋覆蓋每個包裝箱通氣孔或整個托盤以防害蟲進入。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的要求。
3.每個包裝箱上必須用英文標注水果名稱、出口國家、產地(省、區)、果園或其注冊號碼、包裝廠或其注冊號碼等信息。每個包裝箱和托盤需以中文或英文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檢疫處理要求。
所有輸華櫻桃必須采取冷處理。冷處理需在匈方的監管下,按照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序(見附件2)或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序(見附件3)進行,冷處理指標要求如下:
果實中心溫度 |
處理時間 |
1ºC或以下 |
16天或以上 |
2.1ºC或以下 |
21天或以上 |
(五)出口前檢驗檢疫。
1.在貿易開始的前兩年,匈方應按2%的比例對輸華櫻桃實施檢疫,并對其中可疑果進行剖果檢查。如兩年內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降為1%。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貨物不得出口中國。如來自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則取消相關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地位。匈方應查明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同時,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中方。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櫻桃,匈方應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果園和包裝廠注冊號碼,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Hungar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匈牙利鮮食櫻桃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對于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櫻桃,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處理溫度、持續時間及處理設施名稱或注冊號碼等信息。對于實施運輸途中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標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處理),并注明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集裝箱號碼及封識號碼等。
3.在貿易開始前,匈方應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確認和備案。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櫻桃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櫻桃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
3.核查包裝箱和托盤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
(二)進境檢驗檢疫。
1.匈牙利櫻桃應從中方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
2.對于出口前實施冷處理的貨物,還需提供由匈方簽字確認的冷處理結果報告單以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對于運輸途中實施冷處理的貨物,需提供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等。
3.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櫻桃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注冊的果園、包裝廠或冷處理設施,則該批貨物不準進境。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任何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匈牙利新發現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則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處理。
3.如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則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如冷處理被認定無效,則該批貨物作到岸冷處理(如為冷藏集裝箱,可在本集裝箱內進行)、退回或銷毀。
5.如果發現上述不符合要求情況,中方將立即向匈牙利農業部通報,并視情況暫停相關果園、包裝廠和冷處理設施的櫻桃進口;如來自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則取消相關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地位。匈牙利農業部應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中方將根據匈牙利農業部整改結果,決定是否取消暫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海關總署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信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6438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