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擔保有兩種情況:
1、進口商:進口商有的時候因為受益人提交正本提單時間及流轉等問題,來不及等到正本提單就需要提貨,這個時候,進口商可以向銀行交納和信用證資金相等的保證金,換取銀行的擔保,從而可以憑借此擔保和提單副本去船公司先行提貨,待銀行收到正本提單后,再用正本提單去船公司換取擔保,但是此種擔保大量占用進口方資金;
2、出口方:針對出口方的信用證擔保也叫做打包放款,出口方在收到進口方開來的信用證后,為了能夠集中資金進行生產備貨,向銀行提出打包放款申請,向銀行提供近期財務報表及營業執照等材料,將信用證正本留在銀行作為質押品,獲得銀行貸款,從而緩解資金壓力。
受理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合法持續一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無違規、違法和違約等不良信用記錄。
(2)具有外貿業務經營資格,開立外匯或者人民幣賬戶,在銀行有一定的外貿結算業務。
(3)有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收付匯情況良好,資信可靠,有穩定的資金來源。
(4)出口商在國內有獨立組織貨源的能力,且在國外有成熟的穩定的銷售網絡。進口商在國外有正常合理的貨物來源,在國內有持續穩定的銷售渠道。
(5)財務狀況良好,且連續贏利。
(6)能提供經法律認可的抵押財產,其他物權或財產權力。
提示:信用證擔保一方面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促進了交易順序進行。目前商業銀行提供擔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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